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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有效?我国将出台快递条例规范快递服务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有效?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应聘合同有效因虚构工作经历而被解雇有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劳动者,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李先生公司前不久发布招聘一位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唐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公司遂与唐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后经调查了解得知,唐某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唐某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李先生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唐某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看,唐某前来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她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李先生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唐某。

  此外,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辞退唐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我国将出台快递条例规范快递服务

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快递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那么,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如何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的呢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16日公布《快递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快递加盟企业间、快递企业与用户间的权利及义务。

  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给予快递车辆通行便利

  为了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便利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给予通行便利。同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贸易中的快件管理,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

  用户拒绝验视不得收寄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快递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予以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企业和用户都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规定。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

  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一向在快递业中不够清楚的权利义务关系,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规定。

  对快递行业普遍采取的加盟经营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为了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未保价快件适用民法规定

  为了提升快递业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快递服务各环节作了详细规定。

  在收寄环节,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相关身份信息,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

  在投递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并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在查询和投诉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在快件损失赔偿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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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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