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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 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

  现在不管干什么基本上都会签合同,因为合同是一个约束双方权利与利益的;法器;,但是还是会出现一些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是无效合同,那必然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处理结果,那么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是怎样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 等要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具体应当按照所一方当事人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律是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的全部内容,无效合同在法律上规定有七种情形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疏忽,要把关好每一个细节,才不会导致成为无效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抵押是社会实践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除了债务人可以设立抵押外,第三人也可以设立抵押。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不得作为抵押物的建筑物,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银行对抵押人隐瞒借新还旧事实,抵押人可参照保证人免责规定主张免责


  2、银行变更贷款金额后放款,但抵押合同未变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3、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4、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5、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6、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无效、抵押解除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作为抵押物的建筑物

  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法律内容,在第三人设立抵押的情形下,当事人更应当注意哪些条件下设立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关于第三人设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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