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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审查是什么意思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有哪些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的形式审查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形式审查是什么意思


合同形式审查是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其目的是利用规范的管理手段事前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形式审查的方法,主要是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对合同前置审批流程、合同资料、文本表述、逻辑结构等内容的审查,该项审查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法律实体问题。


合同形式审查的要点,依据内容分为以下几类:


前置审批流程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常见问题:合同审批表的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等。


要点2.审查合同的形式选择是否合规


常见问题:没有按照要求使用公司已经制定的合同范本。


要点3.审查合同项目是否具备签约的依据,即是否通过公司立项审批或具备上级公司文件


常见问题:缺乏立项审批或其他依据;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要点4.审查对方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


常见问题: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应当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采用了独家谈判等等。


要点5.审查合同选择的审批流程是否选择正确


常见问题:没有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的规定,选择恰当的合同审批流程。就集团公司而言,属有限公司的合同错走了集团公司的合同审批流程等;又如,地市公司的超限额合同,没有选择《超限合同审批流程》送省公司审批等。


要点6.审查授权委托手续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合同签约主体非法定代表人时,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对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涉及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应当对委托授权书进行审查。


报审资料完整性、符合性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报审资料的种类是否完整齐全


常见问题:资料不完整,如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供应商评审结果文件、谈判记录、对方的资质证明等。


要点2.审查合同背景资料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常见问题:立项审批文件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如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供应商与合同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要点3.审查报审资料形式是否完整


常见问题:没有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资料,没有按要求盖章,如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该加盖对方公章等。


合同文本形式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文本结构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合同的开头、正文及结尾三部分不完整。


要点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常见问题: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的银行帐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缺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一致等。


要点3.审查合同当事人在文本中的称谓是否前后一致


常见问题:称谓不一致,如买卖合同中,同时存在“买方、卖方”与“甲方、乙方”两种称谓,且没有指代关系。


要点4.审查合同金额是否准确一致


常见问题:金额只有小写没有大写、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数字计算错误、数量级错误、单位错误、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合同金额前后不一致等。


要点5.审查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否准确且前后一致


常见问题:如合同上文表述为“期限一年”,下文表述却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2月”,表述前后矛盾。


要点6.审查文本行文逻辑是否前后一致、约定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合同中存在前后逻辑混乱、表述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约定不明确等情况。如合同中出现类似“……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的表述,该表述缺乏实质性的内容,等于没有约定。


要点7.审查合同条款序号是否连续,合同条款指代是否准确


常见问题: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增加或删除一些条款,没有修改相应的条款编号,而合同中往往会出现“参照本合同第××条”或“若出现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情形”等具有指代内容的条款,条款序号出错,随之导致指代错误,产生混乱。


要点8.审查排版是否规范、整齐、美观


常见问题:层级条款的序号不符合使用规范、字体大小不一、页码不连续等。


要点9.审查数字区间的表述是否明确


常见问题:数字区间存在重叠或缺漏导致约定不明,如维护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得分区间的临界值重叠或遗漏,全用“≦、≧”,或全用“﹤、﹥”等,如设置四个分档并支付不同比例的合同款时,四个分档约定为:70分以下,70—80,80—90,90分以上。上列各分档之间存在重叠,且以上、以下未标明是否含本数,如恰巧考核得分为重叠的分数时,则可以按不同比例付款,极易导致争议。


要点10.参考范本或惯用文本起草合同时,审查相关信息是否前后一致


常见问题:合同信息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排版混乱等情形。如直接对模板的条款进行删改,常存在增删之后未相应调整条款序号的情况;未依合同文本增删附件,存在附件指向与附件内容表述不一致的问题;变更合同的条款序号,存在原有引用条款与调整后的条款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如原来引用23条作为付款条件,序号调整后,23条非付款条件的规定。


要点11.对于使用范本起草的合同,审查文中空白项是否填写清楚完整


常见问题:部分空白项填写不清楚或没有填写内容,也没有划线标示删除。不填写或填写不清,容易造成合同相关内容不明确、权利义务不细致、违约难以追究等一系列问题。


要点12.审查合同是否列明了附件清单、且与实际送审附件内容一致


常见问题:合同设有附件,但没有清楚、完整地列明所有附件,或者附件清单与实际送审的附件不一致,或者附件的序号与合同正文中的引用序号不一致。


要点13.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常见问题:签字、盖章不全。


要点14.审查签字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常见问题:签字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要点15.审查单位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一致


常见问题:签字不一致、签字潦草无法辨认等。


要点16.审查自然人对方的签字是否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常见问题:签字不一致、签字潦草无法辨认等。


要点17.审查合同签署部分对方当事人的盖章是否正确


常见问题: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要点18.审查授权代表的签字是否与授权书上受托人的名字一致


常见问题:签字不一致、签字潦草无法辨认等。


要点19.签署部分的签章及日期是否有缺漏、日期是否前后一致


常见问题:文本及附件中需要签章的地方不只一处时,出现签章缺漏,如保密协议等附件没有签章;合同的签订日期没有填写,或虽填写但与正文中约定的日期前后不一致等。


要点20.审查合同文本及附件是否页签或加盖骑缝章


常见问题:没有按规定页签或加盖骑缝章。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形式审查是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其目的是利用规范的管理手段事前防范合同风险,这也是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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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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