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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在什么阶段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

  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签订过合同,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常如果有人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

  缔约过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二、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42、43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的类型。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三、缔约过失的认定

  1、过错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的范围。违约的归责原则是严格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的归责原则。严格原则作为违约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产生纠纷怎么办的内容,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产生纠纷,应当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法院管辖权。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在什么阶段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有多种是需要去进行承担的,比如可能在某个阶段需要承担缔约过失。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的发生在什么阶段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缔约过失的发生在什么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时承担的损害赔偿。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约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


  这一具有以下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与违约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故在合同尚未完成,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


  二、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这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三、缔约过失的民事

  对于这一点,有两种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尽管缔约过失在现行法中已得到确认,但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只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解释出来的义务。所以对缔约过失的适用范围应当有严格的限定它只能在合同和侵权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过失仅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都比较可取。综上,探讨缔约过失的特点,理解缔约过失的实质,澄清容易混淆的观念,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既能不至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漏于追究,又能防止缔约过失的不适当扩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的发生在什么阶段的全部内容。如果不愿意进行合同缔约过失的承担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纠纷怎么办,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在什么阶段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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