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文章列表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格式条款中;提示;的合理标准。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


  1.关于提示的形式


  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2.关于提示的


  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或限制的根据。


  延伸阅读:


  依第39条,免责或限制,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义务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存在。





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合同在生活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撤销,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小心,意思表达清楚。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呢下面将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①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②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例如,甲明知乙卖的是假货而仍订立买卖合同,这就不能以重大误解对待,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合同。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按照通常交易习惯应予注意而怠于注意。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在实践中区分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三、重大误解的撤销程序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撤销权是有时效的,要在1年内向提起起诉或仲裁撤销,才会得到支持。


  通过上面的文章我们对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回答,当我们签订合同是遇到重大误解的时候,我们先要确认自己签订合同是什么类型的。然后在来撤销合同。如果你还有什么详细问题需要咨询,可以上网在线咨询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格式条款“提示”的合理标准,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137111908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