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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经同意卖子女房产有效吗?将运输货物私自转给其他人,构成转委托吗?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父母未经同意卖子女房产有效吗?

  在中国的家庭中,父母往往会为我们的事情出谋划策甚至为我们决定考取哪个学校、学哪个专业甚至婚姻的对象。但有时父母也并不是具有所有的权利,例如父母是否有权利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卖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卖掉其名下但房产,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父母并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其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得知后,可以做出以下两种决定:


  1、可以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有效。


  子女作为被代理人,若在得知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卖掉之后,对相对人,即买方追认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


  应该注意的是,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之内。


  2、可以不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无效。


  子女在得知该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是不同意卖房,可以不追认,此时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合同产生的后果由父母进行承担。


  拒认的做出没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就不存在拒认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表示,期限届满后视为拒绝追认,拒认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无权代理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这损害了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应该予以重视。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子女拒绝追认,但相对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执行的情况,此时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咨询相关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运输货物私自转给其他人,构成转委托吗?

在委托他人运输货物时,他人私自再委托第三人代办的现象,在生活中很常见。当事情办好了,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要是事情办砸了,委托人是否需要为第三人行为负责,就成了纠纷的根源。


事实上,受托人委托第三人运输货物时,委托人是否需要相应的后果,就要受托人与第三人是否构成转委托关系:


1、转委托,是指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但按照何合同法的规定,转委托是需要经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否则不能构成合同法上的转委托行为。


同时,转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就要对第三人的从事委托事务的行为负责。如受托人B经委托人A同意后,委托第三人C收购水果,那么C因收购水果产生的费用、纠纷等,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按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转委托。


例如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受托人可以未经同意而转委托。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必须出示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否则不构成转委托关系,第三人从事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由受托人承担。


3、受托人私自委托人第三人代办委托事宜,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不构成转委托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关系,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因此,受托人私自转委托的行为,未经委托人追认的,不够构成转委托,其后果由受托人自己承担。所以建议受托人想要转委托的,最好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当然了,要是已经因此发生纠纷的,尽早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退一万步讲,即便要赔偿损失,也要按实际赔偿,尽最大可能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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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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