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莲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现代公民的任何行为都需要签订合同之后才能生效发生。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双方的借款效益就立刻生效。那么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和一起了解一下订立借款合同的条件以及交付货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般可直接支付人民币。
2、借款合同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规定其借款的用途。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它用。
3、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银行批准的借款指标。
4、国家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贷款用途,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保证重点、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精神,对各种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5、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期限。借款方到还款期限时,应如数偿还本息。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事先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才能展期。未批批准的不得展期,应按延期付款处理。我国贷款限期,一般分为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6、我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件,主要采用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一定数量的物资或商品。如果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也可以贷款方同意,采取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违约,但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这样可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损失。
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交付货款是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总而言之,认为,交付贷款是借款合同成立要件之一,因为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就是贷款或者是金钱的交易关系。当人们遇到借款合同纠纷的时候,要选择上诉,由法院来调解解决。
合同是常用来在商业往来、借贷往来中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如果双方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的,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要怎么确定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借款合同的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往往又是复杂的。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于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情况建议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金融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对借款材料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者律师见证。信贷人员放贷前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实际状况一定要严格审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都要做全方位的评估。笔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就有两笔案件,被告都只是个顶名的贷款人,实际上并没有用款,真正的用款人另有他人,诉前沟通时,被告就表示她并没有得到贷款,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希望律师去找实际借款人,之后该被告就不愿在接听电话了。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信贷人员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没有仔细考察,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问题,只能起诉名义上的借款,而无法起诉实际用款人,而名义借款人大部分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去承担还款。在放贷后,银行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对企业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定期核查,即要跟踪监督借款人,又要督促担保人。
笔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多次发现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十分不清晰,有一起案件中保证人的身份证号无法辨认清楚,法官要求另行提供保证人户籍查询卡,但是保证人又不在本市,增加了律师工作难度也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还有一起案件中,是借款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日期被公章覆盖住复印后就更加无法辨别准确日期,法官要求另行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在最初工作中应该注意这些问题,避免日后诉讼中带来阻碍。
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银行应定期对法务部门员工加强法律专业培训,由法律专业人员在信贷过程中把控好文件审核关,在借款人发生多次逾期还款后能够及时应对,尽早采取法律措施。
应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抵押房产进入拍卖环节后,银行之间应当相关交流,积极寻找潜在的意向竞买人。同时这一阶段也不可放弃与被执行人的积极对话,共同商讨还款方案,以谋求执行阶段的和解,既保证银行方面能够利益最大化,也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和空间。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