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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拒绝企业变更岗位的要求吗 企业发了录用通知书是否能反悔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员工可以拒绝企业变更岗位的要求吗

提问:您好。我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会计,今年48岁。我与单位在1998年3月2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岗位是管理岗,具体工作内容是会计。2011年1月底,单位的劳资找到我说“单位决定与你变更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这样你到50周岁的时候就可以办理退休了。”我说:“我不想变更劳动合同,而且我不想50岁退休,我应当55岁办理退休才对”。劳资告诉我说:“这是公司的决定,不是你想不想的问题,必须执行。”单位的做法对吗我必须变更合同吗

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如果你本人不想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变更。单位不能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变更劳动合同,首要条件是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合同一经双方订立,即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应当随意变更。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各种客观或人为因素,使得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合同变更成为一种必要。变更劳动合同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你们单位不经过你的同意,单方面强迫你变更劳动合同岗位,由管理岗变更为操作岗,这样的变更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绝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企业发了录用通知书是否能反悔

我原来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去年年底,经一家外企面试后,我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写明了我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上班报到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于是,我将录用通知书的回执寄回,并向原单位递交离职申请。但我拿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按照通知的时间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却被告知不再被录用。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外企赔偿损失吗

很多企业经过对应聘者笔试、面试考核决定录用时,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很多人以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

根据你所述的问题,该外企的单方违约行为造成你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你只能要求该外企赔偿因你在原单位辞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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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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