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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发聘书不等于依法签劳动合同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用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公司用工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员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公司到底赔还是不赔近日,江阴法院执结了这样一起劳动报酬纠纷。


  王二本是江阴某广告公司员工,可工作没几个月就离职了,还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公司赔偿他双倍工资,原因是公司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经过一审的调解,当时公司同意给付王二2.5万元,但是到执行阶段,公司又不愿意给钱了。


  执行法官主动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李某这样说道:;不是我们不愿意给钱,就是觉得憋屈,当时王二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我们也不能强迫他签劳动合同。;执行法官耐心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并提出积极防范的对策,李某得知后恍然大悟并主动履行到位。一场纠纷顺利执结。


  近年来,用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的事情屡有发生,用工单位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就应该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公司无过错也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广大用人单位应学习了解法律,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发聘书不等于依法签劳动合同

  秦某去年被文登某公司聘为销售主管,只发给他一个加盖公章的聘书,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今年,公司口头辞退秦某,秦某提出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得二倍工资。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发聘书不等于签劳动合同,依法支持秦某请求。


  去年3月,来自青岛的秦某到文登一房地产公司应聘销售主管,公司认为秦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发放加盖公章的一纸聘书。聘书明确了秦某的报到时间,还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说明。一周后,秦某到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一直未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初,因其他原因,文登这家房地产公司口头辞退将秦某。秦某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二倍工资。遭到拒绝,秦某向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除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外,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


  该案中,公司向秦某所发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一方加盖印章,并无秦某本人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要件,故不能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秦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秦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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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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