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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合同的撤销与无效合同是一样的吗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在实践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一般较多的是无效合同纠纷、可撤销合同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了两者的区别,那么,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之外,按照中国刑法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的。


  3、体现原则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合同的撤销与无效合同是一样的吗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购买房屋和车辆,小到生活购。但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撤销与无效合同两者的概念可能会模糊不清,可能会把它们的法律效力看成是一样的。那么,合同的撤销与无效合同是一样的吗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撤销与无效合同是一样的吗


  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第四、法律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一般是行政或者刑事;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的。


  第四、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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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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