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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注意注意些什么?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注意注意些什么?

  现在城市里的人们都基本过上了小康社会,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都开始买车,汽车市场非常的火爆。通常购车合同都是在提车前就签订的,有一定的风险,那么,签订购车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购车合同主要注意事项


  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细节要多多注意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是否对等。


  违约要明确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售后服务注明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


  二、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留心读懂购车合同


  目前的购车合同都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预付购车订金,并对车辆配置、优惠幅度、赠送礼品等进行约定。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别约定项目,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倾向性约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车的,退还客户订金;客户不按规定交款提车的,订金不予以返回。;合同中的这些约定,被不少消费者成为;霸王条款;。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一旦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约定,否则算违约,经销商会按照约定扣下购车订金。


  某工商人士指出,在受理的涉及购车合同的纠纷中,以消费者违约的情况居多。据了解,消费者毁约的理由多种多样,例如家人不同意购车、筹集不到资金、没看清合同等等。不过,也有经销商违反合约的情况,例如逾期交车、不兑现优惠承诺等。


  提醒:店方提供的的格式合同,即便车友认定是;霸王条款;也较难改变,因为车商不可能根据个体客户的要求另外拟定单独的合同。因此,签订合同前要明确,如果主动违约的订金是拿不回来的,一定要考虑清楚才签约。如果车商违约不履行约定的,消费者应及时向工商等部门求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特别约定可写入合同


  ;如果我老婆不同意我买这款车,你们要退还我订金;,;如果我哥哥认为这款车不好,那么你们得退我钱;……这些看似无厘头的要求,可以明确写入一些购车合同之中。而有了这些特别约定,消费者事后在索要订金时会轻松许多。


  提醒:涉及购车订金的纠纷,如何解决关键还是看购车合同。如果消费者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并将这些要求写入合同,日后发生纠纷拿回订金的几率相对要高。有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条款认真阅读和理解,并对商家承诺的条款和消费者所关心、注重的事项进行补充、确认。


  约定内容应细化明确


  合同纠纷,很多情况下缘于约定所用的文字不准确。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出现模棱两可、语义不明的字眼。


  提醒:在发生购车合同纠纷时,合同的解释权掌握在车商一方,那些可能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的用语,会被车商解释为有利自己一方利益的说法,消费者容易吃亏。因此,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对车辆的配置、颜色、优惠金额、赠品以及违约的处理等,都应详细注明,不应使用模糊用语。


  以上就是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多加留意,不然合同难以顺利的得到履行。更多关于签订购车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律师。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实践中,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容易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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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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