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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了。而口头合同的成立要求比较多。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定义是什么样的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下面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关于口头合同诈骗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承租白竺乡上村的白竺鞭炮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烟花生意,便想利用白竺鞭炮厂的名义骗些烟花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烟花成品销售。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以白竺鞭炮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高坑纸厂的邱某订购5吨普红鞭炮纸,约定货到付款。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刘某谎称到萍乡付款,将被害人邱某文骗离厂区,后刘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刘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析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本质要件;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的表现。


  从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在该案中刘某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该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依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此条文可知,合同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之一。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因而,行为人利用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都是一样的。


  3、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法律的顺阶排序,一般罪与特殊罪形成法条竞合时,应以特别优于一般来确定罪名。因此,该案应定合同诈骗罪。


  三、口头合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口头合同一般应用于即使结清,但也可应用于双方协议一致的合同约定。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是从是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比如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用以规范市场交易,侵犯即可构成合同诈骗。以借贷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权利,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再以劳务合同为例,侵犯的只是雇佣或者劳务关系,也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此类合同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口头合同诈骗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是从是否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产,比如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用以规范市场交易,侵犯即可构成合同诈骗。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一般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对于格式合同的应用还是相对于来说比较依赖的。因为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都只是对于法律条款或者是合同的要式内容比较的陌生,所以能够有一些比较好的格式合同对于这些人来说相对的还是比较好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及其相关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合同法》 ;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于违反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 ;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 ; ;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三、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及其相关问题,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除了审查格式合同条款有无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审查有无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强行性规定。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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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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