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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论述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论述

  核心内容:什么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与主合同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关系是如何处理的有什么处理原则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对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接下来就由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论述,欢迎阅读。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由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尽管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关系如何处理,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对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问题担保法中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第一、时效从属原则。


  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不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只要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保证。


  第二、时效独立原则。


  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需要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决其不承担保证。


  笔者认为,在处理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在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上,应当以主从关系为原则,以各自独立为补充:


  一、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债权人一旦通过上述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25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人未免不公平。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而在连带保证时,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用,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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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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