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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借钱怎么约定利息 没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之间借钱怎么约定利息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赵明和王小军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虽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但也一直保持着联系。这一天,赵明面带焦急地来到王小军的办公室,见面就开始诉苦:;老王,最近我的连着有几笔货款回款出了问题,外面的欠账又有两笔马上要到期了,周转实在困难,如果你现在手上有钱的话,能不能从你这里借50万救救急;


  看到王小军在犹豫,赵明忙接着说:;老王,我这笔钱虽然要得急,可我还不至于还不上,一年内肯定全还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会让你白帮这么一个忙的。;这句话让王小军动心了,因为他手里确实有这么一笔钱,已经找了了段时间的投资项目,却总也没有合适的。现在既然王小军求到了自己,不如把卖个人情把钱借给他,再向他多要点利息,不也等于投资了一个赚钱的;项目;么于是双方很快签认好了借款协议,约定王小军借给赵明人民币50万元,利息按月息5%,计算到还款时为止。


  赵明借到钱之后渡过了困难,可以自己的货款一直回收得顺利,等10个月后要准备还钱时一算,竟然要付给王小军25万利息,觉得实在心疼,想和王小军商量一下少还点利息。王小军觉得早就约定好了利息,赵明这是在耍赖,一分钱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赵明和王小军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不是王小军的主张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这就要从双方约定的利息开始分析,各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利息。但是,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利息不能超过一定的幅度,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认可和支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王小军和赵明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相当于年利息为60%。即使双方去打官司,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王小军的想法没有办法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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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没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9日,被告洪某向原告周某借款35 4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自2010年8月起,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至今未果。周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5 400元,支付利息13 268.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举证证明其在自2010年8月10日对借款进行了催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故认定借款自2010年8月10日期限届满,原告可主张自该日之后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13 268.00元,从性质上属于借款期满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中,借贷双方常常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率。关于借款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出借人第一次催告借款人还款到期之日,即可视为借款期限届满。


  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从催告还款到期之日起第2日开始,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法官提醒利息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出借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近半数未约定期限及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该部分利息未能得到很好的维护。部分案件当事人因不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而未主张利息,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法院无权主动处理该部分利息,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有部分案件,原告虽然主张了该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向被告进行了合法的催要,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在类似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通话记录、还款协议、信件邮件、证人证言等催要证据材料,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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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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