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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制定仲裁规则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本条是关于开庭日期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本条是关于开庭日期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本条是关于开庭日期的规定。.


  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此时针对该案件的仲裁庭已经成立,具体承担对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开庭日期。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为开庭辩论、质证做准备,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适当安排个人事务,以便按时出庭,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关于通知的方式,本条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


  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进行的行为。延期开庭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决定,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权行使的起始日期非常明确,只有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日期后才能行使,但对截止日期的规定却存在争议。如对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时间的限制过于宽松,又扰乱仲裁庭及其仲裁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仲裁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延期开庭更是可能会给仲裁员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参加仲裁造成影响。但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不利于存在正当理由的当事人行使延期开庭的请求权。因此规定为开庭三日前,是立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多方面权衡,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的结果。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本法并没有对正当的理由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身边的条件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员接受另一方当事人贿赂等,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一般认为,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决定。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后,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并非是该案件的仲裁庭。







制定仲裁规则

;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同于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民商事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拟定。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中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都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本仲裁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有少数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另外选定仲裁规则。一般来讲,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或者由当事人在具体仲裁活动开始前约定或者选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本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为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提供了行为规则,直接影响着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任何不遵守仲裁规则的情势,均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中的内容如果与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将上述规则包括在内。 制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依据 本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同时,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也不得与现行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规定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义务的方式。主要内容应包括: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相应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的相关权利义务等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是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时必须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具有以下作用:第一,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而又方便的用仲裁方法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第二,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提供适用的程序规则。第三,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便通过此种权利义务的实现而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第四,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提供了参照依据。 二、省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目前各地方普遍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机构除了基于级别管辖的需要对一小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外,还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能。依据本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有关规定,本法施行后,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都要进行调整。为了保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本条明确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些专家提出,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是三方组成,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也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的局面,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和独立性,这是造成劳动争议仲裁公信力差的一个因素。本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上述意见,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的规定上保持和加强其社会性和独立性。劳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它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不可能交由一个完全民间的、社会性的组织去处理。政府应当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主导作用,及时化解劳资纠纷,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政府代表的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在处理劳资纠纷中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因此,本法肯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要体现政府主导的作用。这也是本条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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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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