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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租赁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在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占据良好的市场的契机,因此很多公司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都会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那么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4、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6、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


  7、以上1、2、3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二、约定保密条款有何法律风险


  保密条款约定不完整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为保证劳动合同完整性,约定有原则的保密条款,但对于商业秘密的划分及各种具体的约定都不明确,导致保密条款没有实质的操作价值。


   保密条款签订范围过广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错误认为保密条款签订范围越广泛,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越有利,导致不少企业不分部门、不分工作性质要求全体员工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且由于企业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给企业增加过重的负担。


  三、企业签订保密条款的对象


  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员工包括: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温馨提示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您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咨询。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租赁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租赁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合同种类之一,虽然民法上已有许多法律文本对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境进行约定,但商业活动的复杂性、法律法规的抽象性和社会生活的超前发展仍然需要我们对租赁合同的风险具有预判性,能提前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充分利用合同可以约定范围的广泛性,弥补法律法规和范本合同的局限性,规范更多的租赁合同内容,充分行使企业的租赁合同权利。


  租赁合同订立中的风险与防范


  租赁合同签订时主要存在四种风险需要防范:一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防范,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约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企业,可以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寻求帮助;二是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方面的风险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另外,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查询,或通过对方的老客户,从侧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三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方面的风险防范,意思表示是把内心旨在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愿对外表示出来的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其意思表示一定要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主要事实有重大误解,这种误解将导致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当事人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此合同予以撤销,但是,法律关于某些民事行为可以撤销的规定并不能被当事人滥用。当事人对应当知道或根据各种情况推断其已经了解的事实不能声称有误解,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




  某铝厂与甘肃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0年10月15日某铝厂将老厂区土地和资产出租给甘肃某物流有限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5年,租金每年450万元。某铝铁路专用线2011年8月起可使用,铁路专用线未使用前租金为每年18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和使用管理、租赁费的给付时间、税费承担、违约、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主要条款齐全。甘肃某物流有限公司以铁路专用线至今未开通为由,每年支付租金180万元,而某铝厂要求每年支付450万元,双方发生争议。该铝厂希望将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共八个半月的时间拟作为筹备期,并于2011年6月30日向某铝厂提出了免交三个月租金的申请,2011年7月7日该铝厂负责人批示同意面交租金,但双方在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免交租金三个月,减少租金45万元。




  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要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案例中租赁期限过长且超过法定期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5年,实际租期为25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后续双方在未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下直接减免租金,存在不合规风险。




  对于企业租赁合同的订立,企业法律顾问要依法依规审核,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的合同条款应当坚决提出修改意见。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要对此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需要履行合同变更程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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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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