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文章列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指示交付交付完成规定是什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指示交付交付完成规定是什么?

一、指示交付交付完成规定是什么

指示交付交付完成规定是,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所有权的书面合同,让与人必须要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让实际占有人把这件物品交给买方。指示交付是可以设立质权的,物品实际交付的时间,跟转让所有权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实际上,指示交付这种交付方法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只不过用法律术语形容成指示交付的话,很多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实际上就是自己跟对方达成了买卖协议,但被卖的这件物品在别人手中,自己通知别人把这件物品直接交给买家。

我国家现在再对于物权进行转移的时候,是有不同的交付的方式的,不仅仅是包括比较普通常见的现实交付,也包括有指示交付,但是指示交付的话,必须是通过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实现。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指示交付交付完成规定是什么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137111908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