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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成立?质押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合同的成立?

一、定义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无论订约当事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当事人即使仅就其中若干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它条款尚未明确,一般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补正。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当事人就标的和价金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未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作出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

质押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质押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应该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双方签订的时候所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想要合同生效是要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够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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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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