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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倒签合同产生原因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吴益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因开发需要,欲进行融资,融资规模约为人民币5000万元-2亿元。为寻求融资或合作对象,推进项目实施,因业务需要,现聘请乙方作为专项融资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服务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


1、对甲方融资项目状况做出分析,包括市场分析、风险分析、现金流量测算、盈利测算等,代理甲方作出分析报告;


2、在此基础上做出融资方案设计及运作建议,协助研究设计融资项目中的融资年期、融资用途及还款方案等,代理甲方完成融资文件的编写。


3、代表甲方并带领甲方共同与融资方或银行就商务细节进行谈判,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共同完成融资法律文件的编写。


4、就融资项目解答甲方有关财务及法律方面的咨询。


5、就融资项目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6、双方商定的其他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包括:


1、乙方可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指派其他专业人员或组成专业服务团队完成前述顾问服务工作,但乙方更换融资顾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依据其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利和利益;


3、乙方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顾问服务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承诺,除非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代理或承办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或项目。


5、乙方寻求的融资对象必须是甲方认可的合法金融单位。


6、乙方融资费率为不超过的6%年利率。


7、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融资文件和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融资。


8、乙方不得以自己和甲方之外的他人名义收取融资款项。融资款必须直接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不得经过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包括: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融资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若甲方就已提供的材料或建议有任何重大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顾问服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应指定甲方的关联公司为甲方本次贷款提供担保;


6、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第四条顾问服务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此专项顾问服务费按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并可由甲方自由支配的融资额之3%计算。甲方按以下条款支付:


贷款资金到位后5日内,甲方按照该期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并可自由支配融资款的3%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2、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与本次贷款有关的资产评估费用,该笔费用在贷款资金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后5日内由甲方按双倍金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在提供顾问服务时发生的工作费用,在融资没有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前,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融资到位后甲方承担下列费用中甲方认可的费用:


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外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会计、审计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保密与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对其在提供顾问服务活动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有权部门要求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乙方对其在提供顾问服务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方案以及编写的所有相关报告、研究资料和来往函件均享有知识产权,对于乙方上述享有知识产权的报告、意见书、函件等,甲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有权部门要求或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和协议终止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顾问服务的,合同签定后6个月内,甲方还没有得到所需的融资,甲方有权提出合同终止。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均获得了充分的授权。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迁址或变更电话等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送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事前声明


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已经对甲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并对甲方提供的融资证照、资料、报表进行了审验并认可。并且,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仅限于本次融资使用。


甲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授权代表:


年月日


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这些都是十分关键的工作,一旦处理不好,将会有很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大家注意。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倒签合同产生原因

倒签合同产生原因


主观上的不作为。




有的承办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往往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进入履行付款手续时才想到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现象的发生。一些车辆修理合同、零星采购合同、基建零星维修等零碎项目,因预见性、可控性差,合同发生的次数多、金额小,合同承办部门认为每发生一笔业务就办理合同审批会很繁琐,往往采用先履行、再集中签署合同的方法。


主观上的恶意规避。


个别单位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先实施履行行为,再签订合同。如先供货后签合同、先施工后签合同,形成既成事实性合同;或为了年内把单位预算资金计划消化掉,虚列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形成单位的“小金库”。


合作项目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订合同。


一些应急项目时间紧迫,业务紧急,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必须立即做出反应,采取应对措施,若办完审批手续再实施,势必贻误时机,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因此,这些应急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或突击实施的方式,在业务完成后才通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出现了先实施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原因,导致合同起草、审批、签订等环节延迟。


有些合同项目由于企业内部业务管理松懈,没有按照内控制度流程的要求处理,未经调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正常程序,导致合同延迟签订,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生变更,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有的单位因事前准备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边实施边变更设计方案,为了逃避补签合同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往往采取项目实施完毕后再签合同的方式。


经营生产的连续性与资金计划下达的滞后不匹配,导致合同无法及时确定。


由于企业加快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了抢时间、争速度,早建设早见成效,许多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提前开工建设。而项目计划一般在年初下达,而实际工程在上一年度的年底已经开始施工,造成整个项目以及配套投资项目合同的补签。同时,由于年初的计划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会出现一些没有投资计划而又必须实施的项目。因此,即使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也只能待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后再办理立项手续并签订合同,从而造成投资项目合同倒签。


合同审批时限较长,导致合同定稿签订延迟。


一份合同从产生意向到最终结算,一般需要履行计划申报、资质审查办理准入证件、项目论证、招投标及项目谈判、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管控、结算等诸多手续,合同审批涉及部门较多、送审材料要求较高,若承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在合同立项及签批过程中由于任何一个环节的滞后,都会导致整个合同立项审批程序被延误,合同的倒签也就在所难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原因的话,那么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不作为的,然后在主观方面有一定的恶意规避的嫌疑,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侥幸,也有可能是因为合作的项目有一些特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合同范本,倒签合同产生原因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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