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分包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公司合同预算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参照建设部印制的示范文本起草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3、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4、物质采购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种材料采购与供应条款。
5、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发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6、法律顾问负责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内容的相关条款。
7、主管领导负责合同整体审核。
8、总经理审定批准。
二、合同预算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组织会签。
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5、标的;;6、数量、质量;
7、价款或酬金;
8、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9、违约;
10、生效、失效条件;
11、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3、保密条款;
14、质量保修协议书;
15、安全协议书;
16、廉政协议书。
合同预算部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摘要并附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合同预算部审核合同文字和结构、价款及价款调整、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项目成本有关的条款;
2、工程部门审核合同的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技术、工期、进度、质量、保修等条款;
3、物质采购部审核材料的采购与供应的型号、数量;、达到时间、装卸货、质量保证金等条款。
4、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5、法律部门分析判断合同风险、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解除、违约、索赔、不可抗力、诉讼等条款;
6、主管领导对合同及以上部门的意见进行整体审核;;7、总经理整体审核。
四、合同的签署、盖章和执行
1、合同原则上由对方先签字盖章;
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由合同预算部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确认无误后,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及副本原件全部交行政办公室存档,合同副本复印件交合同预算部、工程部、物资采购部、财务部、及合
同执行部门留存使用;合同原件严禁外借。
3、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涉及工期、造价、质量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涉及双方往来函件,如以公司名义发出时应以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发送,并要求对方签收并保留发出的凭证。
4、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预算部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5、原则上公司不办理先施工后补合同的程序。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
1、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应采用补充合同的形式;
3、变更、转让或解除后合同,执行部门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方式和范围同合同存档、备案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需要签订分包合同,那么需要双方确定分包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的,协商之后需要将双方协商的内容写在合同中。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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