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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违约赔偿金是统一的吗?终止销售合同告知函怎么写?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承包合同违约赔偿金是统一的吗?

一、承包合同违约赔偿金是统一的吗

合同违约赔偿金都不是统一金额,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承包合同违约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的赔偿金是按对方的损失额来进行确定,不同的损失所存在的违约金就会不一样,因此对于违约金的存在是没有统一标准的,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在条款中注明清楚,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之后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终止销售合同告知函怎么写?

一、终止销售合同告知函怎么写

范文一

"致:XXXX公司鉴于双方就我公司XXXX年度商超经销商政策不能达成一致,且贵司连续两季度未达成XXXX年度预定销售任务并远低于XXXX年同期,为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公司现决定终止与贵司的XXXX年度厂商合作合同。在此,我公司诚挚感谢XXXX公司多年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对终止双方多年的密切合作深表遗憾!请贵司收悉通知函后依约协助我公司各卖场系统已进场产品的转场工作,我公司亦将严格依据双方合同及其它双方确认有效的书面协议结清与贵司之间已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作中的鼎力支持!特此函达。顺祝商祺!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合同终止通知函

****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

关于贵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基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我司现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贵司续签合同,我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总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公司

时间

范文三

致***公司: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 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终止;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销售合同还是其他的合同,都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签订,同时没有特殊情况之下也是不允许终止销售合同的,如果终止了销售合同,那么就必须要求其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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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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