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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签合同 录用通知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签合同

一、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签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二、倒签劳动合同单位有何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因此,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

其次,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其实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自主权,虽然表面上是劳动者自愿倒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威逼成分,劳动者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劳动者不顺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倒签劳动合同,也许就会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辞退。因此,如果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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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录用通知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录用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承诺的作出。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后应当在该通知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且必须在录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出书面录用通知而是在面试现场口头告知劳动者被录用的,劳动者应当当场立即作出承诺。

特殊情况下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对要约的承诺期限存在一般和特别的规定。一般的规定是,如果录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则以录用通知为准。如果录用通知中没有明确承诺期限,若录用通知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录用通知的意思表示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到达劳动者时开始计算。若劳动者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用人单位认可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劳动者的超期承诺视为一个“新要约”。

承诺的生效时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文探讨的问题,劳动者的承诺自承诺的书面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日生效。承诺的生效之日就是录用通知书的生效之日。

二、录用通知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失效:

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后发出拒绝录用通知书的通知的,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录用通知书失效。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作出承诺行为之前书面通知撤销录用通知书的。

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同意录用择期报到的意思表示的。

劳动者因对录用通知书的条件有异议而向用人单位提出需要变更或修改录用通知书的,该新要约到达用人单位之日,原录用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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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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