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效力
文章列表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土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资源,人口的急剧增长导致每个人的平均占有土地越来越少。正是因为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所以导致土地出让的合同尤其独特的生效条件。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采用两分法: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


  1.构成因欺诈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须具备如下要件:


  欺诈方主观上有故意。欺诈是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只有存在欺诈的故意,才会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此种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须有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故意;第二,须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对于欺诈方是否有因欺诈行为而使自己获得不法利益或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故意,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的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例如,将赝品说成真品,将低劣产品说成优质产品;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行为。一般说来,当事人并没有普遍的提示或告知义务,但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


  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有欺诈行为,但受欺诈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不是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被欺诈人在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须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即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仅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被欺诈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非因欺诈行为引起的错误所导致,均不能构成欺诈。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必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构成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如欺诈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项的规定。


  2.构成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条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须具备如下要件: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陷入恐惧。所谓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方以某种方式相要挟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作出意思表示。胁迫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胁迫人有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至于胁迫人是否有通过胁迫为自己牟取财产上的利益使相对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害的目的,并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土地转让合同之所以设置这样的生效条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我们在进行物品的购买时,可能会因为我们所要购买的物品价格不是非常高。为了避免麻烦,就不选择签订书面的合同。而是选择以口头合同的形式构成买卖合同。那么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二、口头协议内容的证明

  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的分配,中国法下举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因此,在采用口头形式缔约的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问题举证。需要强调的是,举证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发生,如果双方均认可口头协议的存在,也就无需举证,即举证义务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而豁免。


  三、口头合同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大家在进行买卖的时候,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合同,毕竟书面合同白纸黑字,更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Tags: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1371119080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119080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