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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谈判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宋律师,广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商务合同谈判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主题


对每个案例首先确定谈判主题,主题包括两个方面




1、谈判标的:如钢材、成套技术设备、印刷机;


2、谈判性质:如价格谈判、业务纠纷谈判、外贸业务谈判、企业合资合作等;


二、如何着手谈判


1、资料准备


根据案例给定的资料,查找信息,主要是围绕谈判主题查找资料。


一是产品信息,主要是与此产品相关的市场信息、国家政策和国际趋势,不一定要很详细的资料,只要在谈判中用来说明己方谈判方案就可以了;


二是根据谈判的性质,如合同纠纷就要查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或商务条款的规定,代理协议就要查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价格谈判中,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对价格构成有影响,技术软件与设备交易是不是关联在一起,后续还有哪些事情做,如检测验收、售后服务等,这些是有成本的;最终用什么资料和信息是根据谈判主题或谈判方案而进行选择的。


2.文字方面:


1)方案构思;


2)双方优劣势分析;


3)谈判方案设置。


3.模拟比赛


1)根据给定的案例资料,确定上场角色;


2)围绕谈判方案,进行讨价还价、让步与妥协、有理、有利、有节的交流和沟通;


3)主谈的作用是掌控己方谈判主线、控制节奏、协调与组织己方人员、方案的提出和筹码的运用,以及策略技巧科学和合理的使用;


4)要注意商务礼节,谈判不是辩论赛。


商务合同谈判前后事宜


一、商务谈判准备


商务谈判之前首先要确定商务谈判人员,与对方商务谈判代表的身份、职务要相当。


商务谈判代表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商务谈判前应整理好自己的仪容仪表,穿着要整洁正式、庄重。男士应刮净胡须,穿西服必须打领带。女士穿着不宜太性感,不宜穿细高跟鞋,应化淡妆。


布置好商务谈判会场,采用长方形或椭圆形的商务谈判桌,门右手座位或对面座位为尊,应让给客方。


商务谈判前应对商务谈判主题、内容、议程作好充分准备,制定好计划、目标及商务谈判策略。


二、商务谈判之中


这是商务谈判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报价、查询、磋商、解决矛盾、处理冷场。


报价——要明确无误,恪守信用,不欺蒙对方。在商务谈判中报价不得变换不定,对方一旦接受价格,即不再更改。


查询——事先要准备好有关问题,选择气氛和谐时提出,态度要开诚布公。切忌气氛比较冷淡或紧张时查询,言辞不可过激或追问不休,以免引起对方反感甚至恼怒。但对原则性问题应当力争不让。对方回答查问时不宜随意打断,答完时要向解答者表示谢意。


磋商——讨价还价事关双方利益,容易因情急而失礼,因此更要注意保持风度,应心平气和,求大同,容许存小异。发言措词应文明礼貌。


解决矛盾——要就事论事,保持耐心、冷静,不可因发生矛盾就怒气冲冲,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对方。


处理冷场——此时主方要灵活处理,可以暂时转移话题,稍作松弛。如果确实已无话可说,则应当机立断,暂时中止商务谈判,稍作休息后再重新进行。主方要主动提出话题,不要让冷场持续过长。


三、谈后签约


签约仪式上,双方参加商务谈判的全体人员都要出席,共同进入会场,相互致意握手,一起入座。双方都应设有助签人员,分立在各自一方代表签约人外侧,其余人排列站立在各自一方代表身后。


助签人员要协助签字人员打开文本,用手指明签字位置。双方代表各在己方的文本上签字,然后由助签人员互相交换,代表再在对方文本上签字。


签字完毕后,双方应同时起立,交换文本,并相互握手,祝贺合作成功。其他随行人员则应该以热烈的掌声表示喜悦和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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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这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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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益辉——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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